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商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胡亚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996号原告胡亚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敏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