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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蒋海刚与陈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民三初14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50号原告:蒋海刚,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陈淼,住湖南省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刚诉被告陈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佩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