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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金胜与周灿培、黄浩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胜,周灿培,黄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核稿人请邓院审批卢东明2013年10月14日拟稿人拟稿单位纪汉雄2013年10月1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溪保初字第2-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保字第2-1号申请人:陈金胜,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周灿培,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被申请人:黄浩文,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惠博法溪保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黄浩文对(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自觉履行完毕,故本院解除对黄浩文所有的粤黄浩文LRJ966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浩文所有的粤黄浩文LRJ966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纪汉雄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吴淑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