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玉灵与被执行人莫少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灵,莫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潘玉灵。被执行人莫少龙。申请执行人潘玉灵与被执行人莫少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调解书的第三项部分内容,即由被执行人搬离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XX路XX号房屋。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0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搬离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XX路XX号房屋。现被执行人莫少龙已按执行通知履行该义务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关于由被执行人搬离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XX路XX号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