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余某某,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伟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朱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