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中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箐与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信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箐,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信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中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朱箐,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公寓1幢1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511180017。被执行人: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香榭丽舍综合楼1#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084944-5。法定代表人:邢修斌,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南侧、大吕村西侧、北侧,组织机构代��56344047-2。法定代表人:付台如,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南侧、大吕村西侧、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178695-9。法定代表人:付台如,董事长。被告:安徽信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26号凯帆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何建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皖民二终字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信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慧审 判 员 万小峰代理审判员 芮征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