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孙永介与杨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介,杨江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孙永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悦铨、黄冰。被告:杨江军。原告孙永介为与被告杨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永介的委托代理人黄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江军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永介诉称:被告杨江军给原告孙永介加工袜子拷头、撬边,后因被告家中发生火灾,烧毁原告袜子110,000双,每双价值1.50元,共计人民币165,000元。后被告一直未赔偿该损失。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杨江军赔偿损失165,000元。被告杨江军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孙永介向本院提交了结算单原件一份,以证明上述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杨江军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结算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孙永介将袜子交由被告杨江军进行“拷头”、“撬边”。期间因被告杨江军家中发生火灾,烧毁所有的上述袜子110,000双。2007年7月9日,被告杨江军给原告孙永介出具凭据一份,确认烧毁原告孙永介的袜子110,000双,每双单价为1.50元,共计人民币16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作为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故被告杨江军应赔偿原告孙永介袜子损失。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江军依约支付赔偿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江军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江军应赔偿原告孙永介损失计人民币16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杨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迪光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