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路某某等与李某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路某,李某,薛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43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路某,女,1995年9月4日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路某,男,1998年9月13日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68639.5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执行人薛某某、周某某对上述给付之款负连带赔偿责任。负担执行费93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履行,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第四项全部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