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