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