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付志杰与贾伯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杰,农安县合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付志杰,现住农安镇内。被执行人:农安县合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光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志杰与被执行人合隆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4)吉农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