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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杜中秀诉被告柏数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