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薛小辉与惠州市源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辉,惠州市源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薛小辉,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0338。被执行人惠州市源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明轩。薛小辉与惠州市源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薛小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原址办公,目前未查到有新的办公地址,未查到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刘明轩现在揭阳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薛小辉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惠州市源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薛小辉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阳法执字第6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