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中强与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强,王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强。被执行人王爱珍。本院在执行李中强与被执行人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王爱珍住房公积金44000元,收取被执行人王爱珍执行费4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同时继续扣留被执行人王爱珍的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王爱珍所有的楼房一套,该房产在青州市农行有抵押贷款,马传福2012年4月9日查封,张建伟于2012年10月15日查封,李中强于2012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王爱珍的工资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王爱珍下落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