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万增与张洪娟、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增,张洪娟,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81-1号原告杨万增。被告张洪娟。被告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火车站街5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增诉被告张洪娟、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洪娟驾驶的鲁GUY5**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洪娟驾驶的鲁GUY5**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