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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向光前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前,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向光前,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石灯村。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蔡聘,局长。原告向光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向光前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光前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光前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光前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亚 飞代理审判员 ���桃人民陪审员 牟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