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78号
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勇。
被
申请人:鲍静。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2013)甬象督字第7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鲍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鲍静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9月26日(2013)甬象督字第7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由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