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光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光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70号原告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九江镇金岛社区6组。法定代表人李志坚。委托代理人李英,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北二巷1栋1单元5楼17号。被告代光琮,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元兴镇金塘村元兴中心小学宿舍。本院审理原告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光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代光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