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吉之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吉之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川,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吉之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扈召弟。委托代理人吴庆有,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佼,男,1983年9月21日,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吉之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吉之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1,3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