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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民字第18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蒋炜与戎伯亚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炜,戎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1811-1号申请执行人:蒋炜。被执行人:戎伯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戎伯亚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笛扬路广厦公寓3a幢401室住宅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100000元[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车库面积28.57平方米、总土地使用面积84.38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1100000元、88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9月26日,买受人茅桂珍以10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戎伯亚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笛扬路广厦公寓3a幢401室住宅[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车库面积28.57平方米、总土地使用面积84.38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茅桂珍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茅桂珍起转移。二、买受人茅桂珍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