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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三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泰兴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与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泰兴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河北泰兴羊绒纺织有限公司,驻河北省清河县武松中街。法定代表人孙连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立泉,河北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其敏,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驻清河县挥公大道。法定代表人尹珊珊。原告河北泰兴羊绒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永青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泰兴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泰兴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志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