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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陈会会、张二勇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会,张二勇,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37号原告陈会会,女,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原告张二勇,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青俊,女,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辛文学,组长。委托代理人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会会、张二勇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赵村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会会、张二勇的委托代理人张青俊,被告赵村十组的委托代理人焦玉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会会、张二勇共同诉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属被告村组村民,2011年10月27日生一女张晨馨,并于2012年9月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10月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8.3万元,给独生子女户增加0.5份额却未给二原告分配,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其二人土地补偿款4.15万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赵村十组辩称,2012年每人分配8.3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属实。分配方案出台时二原告还未取得独生子女证,领款时二原告也未出示,故未给予0.5的奖励份额。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均系被告村组村民。2011年10月27日生一女张晨馨,2012年9月14日二原告依法取得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10月被告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每人8.3万元。二原告向被告主张作为独生子女户应奖励其0.5份额的补偿款,经索要未果,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增加分配的份额待遇。本案二原告系被告组村民,且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故二原告的要求被告增加0.5份额土地补偿4.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会会、张二勇土地补偿4.1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十村民小组承担,被告于付上款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