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黄更生与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更生,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袁孝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黄更生,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国兵。被告:袁孝萍,女,汉族,1966年9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更生诉被告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袁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更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行六安舒城县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要求查封被告张国兵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2**××、皖N5**××车辆以及其位于舒城县龙舒路三塘综合市场B89号商业门面房、位于舒城县广厦路凤池苑小区竹园别墅6栋2室房屋;张国兵的在工商银行卡号为××及在农合行的卡号为××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济区翡翠路翡翠花园沁香苑10幢203室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078××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徽行六安舒城县支行账号为17×××57的银行存款;二、查封被告张国兵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2**××、皖N5**××车辆;三、查封被告张国兵名下的位于舒城县龙舒路三塘综合市场B89号商业门面房、位于舒城县广厦路凤池苑小区竹园别墅6栋2室房屋;四、冻结张国兵的在工商银行卡号为62×××40及在农合行的卡号为62×××88的银行存款。五、查封黄更生用于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济区翡翠路翡翠花园沁香苑10幢203室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