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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执民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靳家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家翠,杨步奉,陈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湖执民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靳家翠。被执行人:杨步奉。被执行人:陈莲英。申请执行人靳家翠与被执行人杨步奉、陈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浙湖商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靳家翠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函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家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湖执民字第1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惠明审 判 员  杨言军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