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泽龙与被执行人王洪仑扣押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龙,王洪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0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泽龙,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洪仑,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泽龙与被执行人王洪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泽龙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洪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洪仑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