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5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红奎、高文静等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43-2号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红奎、高文静、王雪梅、王朋、孙世伟、刘洪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43419.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96415.84元,余款247003.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红奎、高文静、王雪梅、王朋、孙世伟、刘洪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红奎、高文静、王雪梅、王朋、孙世伟、刘洪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新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