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2)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永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龙卡信用卡,并于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间多次刷卡消费,因逾期未还款,建设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3月3日还款1000元后,便不再还款。之后,建设银行通过电话联系、上门催收、信函催收等方式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陈某某变更联系电话以及地址,以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未归还的信用卡透支金额本金合计12156.0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2张,并于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2156.02元未归还。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动员,于2012年7月1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全部本金。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报告、涉案金额说明、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说明、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良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
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