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962号罪犯邓九洲,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船山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九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违法所得89032·8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九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九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九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审 判 员 张卫东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