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北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亚凤与吕井才、于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凤,吕井财,于凤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亚凤,住四平市。被告吕井财,1946年3月12生,住四平市。被告于凤英,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凤诉被告吕井财、于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