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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8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714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宏城鑫泰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院5号楼308号。法定代表人廖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邰江丽,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299弄4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