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友松与湖北工业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友松,湖北工业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余友松,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XXX,男,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工业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李家墩一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富,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友松与被告湖北工业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友松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友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