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唐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松山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唐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唐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19-25号,组织机构代码66453121-8。法定代表人唐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松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唐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松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松山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并交纳了该案执行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卓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