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君和刘志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刘志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张君,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张素荣,原告张君的妹妹,住隆化县。被告刘志会,司机,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与被告刘志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