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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君和刘志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刘志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张君,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张素荣,原告张君的妹妹,住隆化县。被告刘志会,司机,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与被告刘志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