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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贾金辉与被申请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金辉,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295-1号申请人贾金辉。被申请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治国。因申请人贾金辉与被申请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贾金辉于2013年10月9日向常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项目部在常德市公安局的可得款项28万元。常德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该案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来函提出上列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贾金辉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益民苑107-126号商品房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项目部在常德市公安局的可得款项28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贾金辉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益民苑107-126号商品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