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波。委托代理人马豹。被告李厚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李厚祥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袁绍云
代理
审判员 黄中华
代理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