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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金才、刘建壮、朱宝义、陈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金才,刘建壮,朱宝义,陈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473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委托代理人叶梦德。被告陈金才。被告刘建壮。被告朱宝义。被告陈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金才、刘建壮、朱宝义、陈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己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新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