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临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泉县土坡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土坡乡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临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临泉县公路工程队)。法定代表人韩飞,任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土坡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峰,任乡长。本院在执行临泉县公路工程队与临泉县土坡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确认临泉县土坡乡政府应偿还临泉县公路工程队配套资金3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临泉县土坡乡政府付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0000元,余款180000元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临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