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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13号原告:谢某,女,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与被告姚某已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夏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