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13号原告:谢某,女,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与被告姚某已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夏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