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洪。委托代理人:章敏。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缪新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庐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