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胡某,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黄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来世杰书 记 员 来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