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辖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许阿生与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阿生,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辖初字第0018号原告许阿生。委托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钱桥街道钱桥大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唐新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阿生与被告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被告人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103号,应当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故应由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涉案房屋位于无锡市人民西路49、51号,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诉讼费人民币80元,由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佳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