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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德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军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德华,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611-1号申��执行人颜德华,女。被执行人刘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翠屏立调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军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