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余勇与黄建伟、张生、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勇,黄建伟,张生,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余勇,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伟,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生,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勇与被执行人黄建伟、张生、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民二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余勇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建伟、张生、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民二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