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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4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19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羁押,2013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古某,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古某、杨某甲、被害人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哥哥王某乙原承接了宝安区松岗宏发君域小区的水电安装,其雇请的杨某乙、向某甲、毛某则负责在该小区铺设电缆线。2013年5月27日8时许,王某、王某乙等人因铺设电缆线问题与发包方现场主管黄某及施工员李某发生纠纷,后王某、杨某乙、向某甲、毛某等人持钢管将被害人李某、向某乙殴打致轻伤。另查明,被害人向某乙与被告人王某家属于2013年9月24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一次性给予向某乙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并于2013年9月24日支付完毕;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家属于2013年9月25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一次性给予李某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并于2013年9月25日支付完毕。被害人向某乙、李某均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核实之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向某乙的陈述,同案犯杨某乙、向某甲、毛某、证人黄某、杨某丙、周某、谭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应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阮  志  明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友媚(兼)书 记 员 周  治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