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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覃雪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覃雪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43号原告陈建军。委托代理人丁志军、韩勤舒。被告覃雪寒。委托代理人许允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覃雪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建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覃雪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对被告覃雪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唐     伟     利代理审判员 郦     金     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钰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