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覃雪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覃雪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43号原告陈建军。委托代理人丁志军、韩勤舒。被告覃雪寒。委托代理人许允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覃雪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建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覃雪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对被告覃雪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唐 伟 利代理审判员 郦 金 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钰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