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3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3609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经调解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