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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开绿申请执行重庆市开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绿,重庆市开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329-3号申请执行人马开绿,住江安县井口镇。被执行人重庆市开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马开绿与重庆市开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的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开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奉忠在中国农��重庆市马王坪支行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