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培臣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鑫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防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黄培臣,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防城港市鑫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鑫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一桥头。法定代表人阮继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培臣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鑫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1)防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鑫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培臣定金50000元及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培臣桃园幼儿园装修费用损失70019元、桃园幼儿园停课期间教师工资支出损失164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9元、反诉受理费803元、本诉评估费1046元、反诉评估费4000元,申请执行人黄培臣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鑫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经营能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防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审 判 员 凌华生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