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清江与宁波市北仑永耀水泥砖瓦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江,宁波市北仑永耀水泥砖瓦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51号原告:吴清江。委托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其恒,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永耀水泥砖瓦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山下村。投资人:沈建娥,厂长。委托代理人:郑炯,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清江诉被告宁波市北仑永耀水泥砖瓦厂(以下简称永耀砖瓦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聂宗莲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同年7月24日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原告房屋使用的砖块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使用寿命进行鉴定,并对不合格的砖造成的损失及房屋修复或加固方案及费用进行鉴定评估。2012年10月18日,鉴定部门做出宁波市北仑区吴清江房屋开裂墙体砖块及墙体裂缝检测鉴定报告,2013年2月23日,鉴定部门做出房屋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报告,2013年4月26日,鉴定部门做出加固工程造价评估书,2013年5月13日,原告提出对其房屋室内装修损失进行评估,2013年7月30日,鉴定部门做出室内装修损失鉴定书。本案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2013年3月6日,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清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其恒、被告永耀砖瓦厂委托代理人郑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清江起诉称,2009年初,原告因建造房屋通过中间人拖拉机驾驶员邱某向被告购买建造房屋所用砖块,并通过中间人邱某分次支付被告11000元左右砖款。2010年开始原告发现房屋墙壁有开裂情况,当时房屋里因为有装修尚不十分明显,房屋围墙开裂状况十分明显,裂纹呈发散状态,最大开裂处裂纹达一公分左右。2011年8月左右,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围墙开裂进行了协商,被告赔偿了原告6000元,被告当时讲房屋所用砖同围墙砖块不是同一批次,房屋使用的砖块质量没有问题。但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发现房间里原来墙壁裂纹越来越大,并且有蔓延的趋势,晚上夜深人静时原告家甚至能听到墙体咔咔开裂的声音,原告发现所有房间的墙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呈线形或网状的裂纹,卫生间的瓷砖都因此爆裂,而且裂纹越来越大。原告将裂纹处的墙体敲开,发现导致墙体开裂的原因都是因为墙体内水泥砖膨胀爆裂所致。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砖块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600000元(包括因砖不合格导致房屋拆除、重建及以前原告房屋装修损失)。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送货单6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砖块的事实,送货单中收货人处有两张是阿平签名,阿平是原告房子建造时的泥水工,叫卢忠平;送货单中备注处写的“国平”,就是邱某;2、收条2张,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水泥砖,钱是通过邱某给被告方的,被告向邱某出了收条,收条中的收款人徐明耀是被告负责人沈建娥的丈夫;3、农村房屋建设审批表,用以证明当时村里同意原告建房时间是2009年2月;4、墙体开裂照片,用以证明现在房子砖块情况,现在砖块膨胀、开裂,导致墙体开裂;被告永耀砖瓦厂答辩称,一、原、被告从未有过生意往来,原告建造房屋的水泥砖何时从何处购入,被告毫不知情。二、拖拉机驾驶员邱某经常向被告购买各种砖瓦,但其购买的砖瓦去向何处,被告并不知情。小港街道砖瓦厂比比皆是,被告不是唯一的砖瓦供应商,拖拉机司机邱某除向被告购买砖瓦,也在向其他砖瓦厂购买砖瓦。三、被告生产的水泥砖基本上系供应大型工程,除了每年例行的年检,相关部门还进行不定期抽检,根据检测报告,被告的水泥砖完全符合质量标准。四、原告诉称被告曾于2011年8月左右就围墙开裂与原告协商,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的事纯属子虚乌有。五、原告诉请已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被告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原告购入的水泥砖系被告生产,且根据检测报告,被告生产的水泥砖也不太可能出现质量问题,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请。被告为此向本院提交检测报告三份,用以证明从2008年到2011年被告生产的混凝土砖经多次检测抽查,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证人邱某出庭作证,邱某证实原告造房子所有的砖都是其从被告处拉来的,原告大概买了被告11000元左右的砖,砖每块0.25元,因原告围墙开裂,原、被告一起协商过此事,邱某与被告各拿出3000元赔给原告;本院对卢忠平进行了调查核实,制作了调查笔录,卢忠平陈述其当时是给原告的房子做地基的,2张有“阿平”签字的送货单是邱某拉来砖以后因原告不在,自己帮着代收的,吴清江造房子的砖都是从邱某处拉来的,自已听工地上人说因吴清江房子开裂,邱某赔了吴清江3000元,宁波市北仑永耀水泥砖瓦厂赔了3000元。经开庭审理,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送货单6份)、2(收条2张)、3(农村房屋建设审批表)、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及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墙体开裂照片),庭审时被告陈述砖是不是被告的,被告不清楚,在审理期间本院工作人员到原告房屋现场进行了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原告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康乐桥57号房屋所使用的砖是否被告提供的,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称因建造房屋通过中间人邱某向被告购买建造房屋所用砖块,并通过中间人邱某分两次支付被告11000多元砖款,原告提供了被告永耀砖瓦厂的送货单,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称原告建造房屋的水泥砖何时从何处购入,被告毫不知情,拖拉机驾驶员邱某经常向被告购买各种砖瓦,但其购买的砖瓦去向何处,被告并不知情。本院认为证人邱某出庭作证,证实原告造房子所有的砖都是其从被告处拉来的,因原告围墙开裂,原、被告一起协商过此事,证人邱某与被告各拿出3000元赔给原告;在审理期间本院对卢忠平作了调查笔录,卢忠平陈述其当时是给原告的房子做地基的,2张有“阿平”签字的送货单是邱某拉来砖后原告不在,帮着代收的,吴清江造房子的砖都是从邱某处拉来的,自已听工地上人说因吴清江房子开裂,邱某赔了吴清江3000元,宁波市北仑永耀水泥砖瓦厂赔了3000元。本院认为证人邱某的证言与本院对卢忠平的调查陈述能够相互印证,邱某的证言、卢忠平的调查陈述、被告单位送货单、被告投资人沈建娥的丈夫徐明耀出具的收条形成证据链,原告陈述建造房屋的水泥砖是从被告处购买的,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2月5日,原告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同年2月16日,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委会同意原告在规划区新批地基120平方米。2009年初,原告因建造其小港街道衙前村房屋通过中间人(拖拉机驾驶员)邱某向被告购买建造房屋所用砖块。邱某将砖拉到原告房屋处,送货单的台头为“宁波市北仑永耀水泥砖瓦厂送货单”,其中二张送货单上是由当时为原告做地基的卢忠平代原告签名“阿平”,送货单的名称及规格处写明:“水泥砖试制品”。原告通过中间人邱某支付被告11000元左右砖款,被告投资人沈建娥的丈夫徐明耀出具了收条。原告陈述2010年原告房屋墙壁开始出现开裂情况,房屋围墙开裂状况十分明显,2011年下半年开始房间里原来墙壁裂纹越来越大。在审理期间,原告陈述当时买水泥砖时没检查水泥砖有无合格证,因水泥砖价格便宜,自己资金紧张,当时红砖又买不到,就使用水泥砖盖房。经原告申请,2012年10月18日,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论认为:“1、吴清江房屋上部结构混凝土实心砖实测抗压强度低于《混凝土实心砖》(GB/T21144-2007)第6.4.2条规定最低强度等级MU15;吴清江房屋上部结构混凝土实心砖冻融检验结果不合格,即反映该批混凝土实心砖耐久性较差。根据《混凝土实心砖》(GB/T21144-2007)第8.4.2条,吴清江房屋上部结构混凝土实心砖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吴清江房屋上部结构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结果在5.1Mpa-10.3Mpa之间,达到砂浆M5强度等级要求。3、根据上述检测情况,并结合裂缝分布、形态情况,吴清江房屋上部结构墙体裂缝的产生主要与收缩、温度等共同应力作用有关;部分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或扩展与混凝土实心砖质量性能不合格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庭审过程中,原告对《鉴定报告》中第3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针对墙体开裂原因申请重新鉴定,因原告无新事实新证据,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陈某于“部分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或扩展与混凝土实心砖质量性能不合格存在部分因果关系”部分原因是定性的关系,鉴定部门无法定量,就本案房屋来看不存在地基沉降引起开裂。2013年2月23日,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吴清江房屋修复方案:由于该批混凝土实心砖检验不合格,且涉案房屋裂缝开裂严重,要求拆除现有房屋,按原做法重新建造,注意控制建筑材料及施工的质量,同时拆除下来的混凝土多孔板可以重复利用。2013年4月26日,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加固工程造价评估书:北仑吴清江修复工程造价为233706元。2013年6月14日,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答复书:吴清江加固工程属于拆除重建项目,按正常施工工序,拆除及重建需要约90个工作日(3个月),准确施工工期以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组织方案计算结果为准。2013年7月30日,宁波科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书:吴清江房屋室内装修费用损失为152867元。经核实,加固工程造价评估书与宁波科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吴清江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书,其中铝合金窗部分,两个报告都涉及,故应将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书中的铝合金窗部分共计4461.48元(其中包含管理费8%)予以剔除,该房屋内装修费用损失为(203823-4461.48)×75%(折旧率)=”149”521元。原告已预付鉴定评估费43000元、25000、16000元,共计84000元。庭审时,原告表示对房屋加固期间需在外租房的费用损失在房屋加固后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确定了吴清江房屋上部结构混凝土实心砖为不合格,确定了吴清江房屋上部结构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结果达到砂浆M5强度等级要求,关于鉴定结论第3点“根据上述检测情况,并结合裂缝分布、形态情况,吴清江房屋上部结构墙体裂缝的产生主要与收缩、温度等共同应力作用有关;部分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或扩展与混凝土实心砖质量性能不合格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虽然说是部分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或扩展与混凝土实心砖质量性能不合格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但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陈述时说明了写“部分原因”是定性的关系,鉴定部门无法定量,又说明了就本案房屋来看不存在地基沉降引起开裂。根据鉴定人庭审陈述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造成原告房屋拆除重建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实心砖质量性能不合格。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混凝土实心砖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被告应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财产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在购买砖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确定为部分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或扩展与混凝土实心砖质量性能不合格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故原告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现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建房需拆除重建的费用233706元、房屋室内装修费用损失149521元,共计损失费383227元,原告应自行承担财产损失的20%,即76645.4元,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6581.6元。本案鉴定费84000元,原告应承担16800元,被告应承担67200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发生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北仑永耀水泥砖瓦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清江财产损失费306581.6元;二、驳回原告吴清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承担5899元,原告承担3901元,本案鉴定费84000元,由原告承担16800元,由被告承担6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聂宗莲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