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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780号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8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780号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书利。

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