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780号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书利。
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彦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780号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书利。
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