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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陆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3)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阮丙某伙同阮丙森、阮丙光、阮乙、阮丙贵、阮丙生、阮彬某等人(均已判刑)经密谋后,窜到陆川县沙坡镇大连村大塘二队的阮新某和阮金某家新屋地,以阮新某、阮金某建房占用大路为由,组织部分村民持钢钎、木棍等物去强拆阮新某的建房,双方发生争执。阮丙某等人殴打阮新某、阮金某,致使阮新某、阮金某入院治疗。经陆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阮新某损伤程度为重伤,阮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阮丙某于2013年7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阮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阮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阮丙某伙同阮丙森、阮丙光、阮乙、阮丙贵、阮丙生、阮彬某等人(均已判刑)经密谋后,窜到陆川县沙坡镇大连村大塘二队的阮新某和阮金某家新屋地,以阮新某、阮金某建房占用大路为由,组织部分村民持钢钎、木棍等物去强拆阮新某的建房,双方发生争执。阮丙某等人殴打阮新某、阮金某,致使阮新某、阮金某受伤到陆川县人医院住院治疗。经陆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阮新某损伤程度为重伤,阮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阮丙某于2013年7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阮丙某赔偿了被害人阮新某、阮金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阮新某、阮金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害人阮新某、阮金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阮甲、阮乙、阮丙、林某某、阮丁、姚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文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同案犯阮玉某、阮丙森、阮丙光、阮乙、阮彬某、阮丙贵、阮丙生的供述,被告人阮丙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丙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阮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阮丙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阮新某、阮金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阮新某、阮金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阮新某、阮金某也要求本院对被告人阮丙某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阮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阮丙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庞显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振锋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